索引号 01525533-X-02_Z/2016-0628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土地审批结果 发布日期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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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宁县I-01-02-0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   I    - 01-02-04 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昌国土资发〔2015339)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    I    - 01-02-04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昌宁县田园镇环城北路南侧I- 01-02-04 号宗地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昌宁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639号)批准范围内的0.2277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昌宁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751号)批准范围内的0.4745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昌宁县2014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232号)批准范围内的0.025公顷,共计0.727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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