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02_Z/2016-0629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02-29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L-L-07-01、0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龙国土资发〔2015〕19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L-L-07-01、0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龙陵县龙山镇L-L-07-01、02号宗地,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碧寨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659号)批准范围内的1.2127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665号)批准范围内的0.5569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555号)批准范围内的0.3439公顷,共计2.113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