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3-X-02_Z/2016-0629027 发布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土地审批结果 发布日期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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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隆阳区中心城区N-3-24-1、2、3、4、5号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关于保山学院西南侧、金山路西端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保土储发〔201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上报的N- 3-24-1 N-3-24-2N-3-24-3N-3-24-4N-3-24-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保山学院西南侧、金山路西端该宗地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2年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638号)批准范围内的0.0113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5年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223号)批准范围内的0.3815公顷,合计0.3928公顷国有建设用,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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