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19-072602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报请保山中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用地划拨供地方案的请示》(保土储发〔2019〕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隆阳区中心城区,经隆阳区2014年度第一、七、八、十、十一批,2015年度第二、三、四、五批,2016年度第一、四、七、十二、十五批,2018年度第一、五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保山市青华湖片区沈官项目建设用地批准范围内的66.673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保山中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