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19-072603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划拨镇安镇Z-A-002号宗地2.34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镇安镇集镇主干道等4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龙自然资发〔2019〕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陵县镇安镇,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304号)批准范围内的0.886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61号)批准范围内的0.691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4年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404号)批准范围内的0.053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陵县2016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6〕273号)批准范围内的0.715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34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龙陵县镇安镇人民政府,作为镇安镇集镇主干道等4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