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施甸县酒房乡集镇绿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的请示》(施自然资发〔2019〕19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施甸县酒房乡集镇规划区内N-G-136、N-G-137、N-G-138、N-G-140、N-G-141号等5宗地,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641号)批准范围内的1.4298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5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589号)批准范围内的0.1519公顷,共计1.581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作为施甸县酒房乡集镇绿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