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20-0413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文号 | 浏览量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隆阳区530502103206GB00021号宗地4.596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隆自然资报〔2020〕7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530502103206GB0002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工贸园区昌宁路东侧、杨官路北侧、汇仁路南侧,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5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41号)批准范围内的0.114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保山工业园区2012年度第一批工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249号)批准范围内的4.482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4.596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宗地在主体工程建设前期需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