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240204-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报请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划拨供地方案的请示》(保土储发〔202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东河东西两侧,经《关于隆阳区2022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3〕70号)批准范围内的2.868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关于隆阳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3〕435号)批准范围内的2.889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4.1935公顷已供绿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保政复〔2023〕27号)批准范围内的2.399公顷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共计8.157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给保山瑞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