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23091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矿产资源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及县级人民政府关闭决定,因下列51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采矿权人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和注销手续,已由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纳入自行废止名单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以公告废止并清理登记数据。
采矿许可证废止后,原采矿权人若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使用费等规费的,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继续向采矿权人追责追缴;未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将按相关规定催交地质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保山市废止采矿许可证名单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保山市废止采矿许可证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