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0-5-/2023-0103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07-12-13 |
文号 | 保建发〔2007〕269号 | 浏览量 |
修基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力度,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保山市建设局、保山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保建发〔2006〕232号)和《保山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保建发〔2007〕26号)文件,其中明文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必须按规定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明确了缴存比例,建立了保山市住宅维修保障基金专户,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市住房维修基金收缴工作进展缓慢,为切实抓好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和管理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一是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事项中必须注明提取总购房款的2%作为专项维修基金。二是在签定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足额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按规定缴存的房地产企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不给予合同备案。
二、在文件规定之前,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备案,但尚未缴存专项维修基金的,在办理按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存专项维修基金,否则不给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已办理按揭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存专项维修基金,否则不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保山中心城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代收,收据由保山市建设局统一提供,各开发企业必须于收到专项维修基金之日起15日内缴存至指定帐户。(保山中心城市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西路分理处,帐号为:53001728639051000566)。
四、各县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及缴存力度,严把各个审批环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与指定银行联系,必须于2007年12月底以前设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并于2008年1月开始形成专项维修基金信息上报制度,每季度末上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及缴存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档案,不按规定收取、缴存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企业,将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拒收、拒缴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将取缔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