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0-5-/2022-0615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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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为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新建商品房交易风险,增强购房安全,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九大重点购房风险事项,望广大市民能够配合与遵守,共同维护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在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要缴纳任何认购金、诚意金、定制金等。

二、要事先向金融机构咨询自身首付资金来源及购房贷款资格,无法获得按揭贷款的不要向开发企业缴纳首付款等资金。

三、购买房屋之前要认真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四、要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要将房款直接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经纪机构或存入其普通账户。

五、不要轻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口头承诺,任何承诺要以书面形式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项目相关的教育、交通、医疗、养老等信息应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六、要警惕虚构原价再打折销售的行为,不要购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返本销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的新建商品房,审慎购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外承诺返本销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的新建商品房。

七、规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无论是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预定(购)协议,都要详细阅读所有条款内容,确定无误后再签字按手印,防范霸王条款,不要签订阴阳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除《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不能退房撤销合同备案。

八、不要缴纳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以抵扣相应购房款。

九、不要接受未备案或未获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不要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6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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