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0-5-04_A/2017-091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7-09-14 |
文号 | 20170914001 | 浏览量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1.部门职责
1.2.下属事业单位职责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部门基本情况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3.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三)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部门职责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5〕84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字〔2016〕50号)精神,设立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保山市规划局、保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按照《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保编办〔2017〕66号)文件。确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门职责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内设13个正科级机构和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按规定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
(1)综合办公室
管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政策研究、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文书、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负责综治维稳、处理突发事件和信访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2)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职务升降及调资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年终考核。
(3)计划财务科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财务核算,日常运转经费的审核报销,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非税收入的收缴清算,政府委托代管资金的监管核算管理,机关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使用核算工作;负责工资审核发放及办理全局职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申报缴纳清算工作。负责保山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账务核算,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分配、拨付及税收申报管理,项目前期费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建设工程项目峻工决算账务报审工作。负责机关工会财务核算工作,办理机关工会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申报工作,办理工会成员会费缴纳工作。指导监督下属二级单位及所属行业社会团体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4)城市建设科
抓好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负责抓好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及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及器具经营资质、燃气工程建设、器具经销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工作,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工作,对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认证、报审。对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5)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和特色小镇的报审考核等工作;统筹协调开展村镇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相关工作;对村镇建设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6)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编制制定城镇住房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编制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起草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制定全市住宅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监督、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导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对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7)住房保障科
编制制定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申报和安排上级廉租住房资金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指导使用管理;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
(8)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科
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举报、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审核工作。
(9)建筑业管理科(招标管理办公室、清欠办)
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包括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住房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查处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建设报建手续;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工程监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单位等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办理外地建筑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入保登记验证备案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和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装饰装潢设计行业管理和勘察设计市场、装饰装潢设计市场管理工作,抓好全市建设行业的技术规划和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行业标准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审批,组织建设设计方案竞选,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和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装饰装潢设计入保登记验证备案;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成果登记、转让推广应用和管理,参与重大建设技术项目的论证,参与省、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统计上报工作;对建筑市场、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认真贯彻、实施、宣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设计方案的招标组织工作,负责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推行工程招标代理制,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培训和监督检查,按分级管理要求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备案;按照层级管理要求指导、检查县(市、区)招标投标工作,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制定;负责 “保山市城建环保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开展评审工作;承办保山市人民政府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综合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议精神,编制和实施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长效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的质量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11)标准定额管理科(墙改办)
负责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研究、制定地方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负责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工程造价指数的管理,定期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及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栏标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等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负责做好新型墙材推广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工作;对标准定额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承办保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抗震防震科
认真贯彻、实施、宣传国家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法规、政策;依据《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对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设防管理;负责超限、超高层(建筑高度45米以下)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乙类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及开展区域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遭受地震等破坏的其他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负责对房屋、设施及设备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技术管理及国家抗震加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对村镇民房、特别是地震灾区的民政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指导地震灾区恢复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13)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科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负责提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县(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纠纷的行政复议;负责建立和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城市综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事权规范化,市级原则上不承担具体执法职责。
(14)机关党委(党办)
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拟定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党员管理、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2.下属事业单位职责
(1)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管理、维修计划和行业监督管理,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移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档案收集整理,组织推广应用市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对我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参与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鉴定工作;负责对市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管理,对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核验建筑构配件质量,参与评审本市优质工程;参与调查处理全市重大质量事故,对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进行仲裁,负责经办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履行保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保山市住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住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城乡统筹,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建设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推动城镇发展的战略重点来抓,通过广大住建工作者的团结努力,圆满完成了“十二五”制定的各项建设任务。至2016年末,至年末,预计全市完成城镇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90亿元,增长95.6%;城镇化率达43.6%,提高1.6%;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40.5平方米,增加1.25%;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36.4平方米,增加4%;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32.5%,增加0.5%;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10.2平方米,增加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6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5%;房地产开发预计完成投资152.26亿元以上,较上年增长3.4%,其中:商品房开发完成47.26亿元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建设完成投资105亿元;预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同比增5.26%;预计完成建筑业增加值70.4亿元。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受监市政及房建工程总数84项、589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402.878万平方米,其中自年初累计新开工工程总数55项、443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264.32万平方米;本年度竣工工程总数41项、130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124.86万平方米,已办理竣工备案工程总数33项、117个单位工程、涉及总建筑面积102.997万平方米;竣工备案覆盖率78.05%。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车辆编制4辆,实有车辆4辆。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站长1名、副站长2名)。无车辆编制。
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0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站长1名、副站长2名)。无车辆编制。
(三)人员情况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末在职人员54名,2015年末在职人员56名,其中行政人员36名,事业人员18名。比2015年减少2名。变动情况:行政人员调出2名,解除人事关系1名,事业人员调入1名。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年末实有人数19名,2015年末在职人员18名,新招录1名。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算总收入5714.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为5714.29万元,占总收入的100%。比上年增加2058.62万元,增加36%,主要原因: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费500万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增加1000万元,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非税收入增加,收费返还增高400万元。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为1762.82万元,财政拨款收入预决算差异率为224.16%,原因是本年工资调整、补发工资和正常增资部分未纳入年初预算,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及项目前期费、污水处理费、老城区建设改造资金年初未在部门预算中反映。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新建综合业务检测技术用房项目土地款未在部门预算中反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5760.1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492.84万元,占总支出的8.56%;商品和服务支出1130.9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9.6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7.6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2.74%;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3978.7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69.07%。比上年增加1982.68万元,增合108.98%,主要原因:增加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7年新建综合业务检测技术用房项目付土地款400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72.97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市住建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887.1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68.95%,原因增加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支出1000万元、项目前期费500万元,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7年将新建综合业务检测技术用房项目付土地款4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08.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95%。与上年对比增加93.15%,主要原因保山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支出1000万元、项目前期费500万元,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7年新建综合业务检测技术用房项目付土地款40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6.25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77273部队水费、劳务费、维修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34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工资福利支出;
3.城乡社区支出4459.29万元,主要用于市设站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支出;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相关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36.5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中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20.54万元,比2015年减少 2.65 万元,减少12.9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9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5.5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出国考察经费0万元与上年数相同。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购置公务用车,2016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运行维护费14.99万元。比2015年决算减少2.3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96批次,627人,接待费开支5.55万元,主要用于省住建厅、友邻 16 州市住建局、县市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部分企业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资产合计为117288.72万元,其中银行存款为51.85万元,固定资产为280.94万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4万元,受托代理资产为116791.44万元(其中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入979410639.24元,从银行存款中调入本单位内部受托代理资产188503768.04元)。负债合计116952.90万元,其中其他应付款为161.45万元,受托代理负债为116791.44万元(其中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入979410639.24元,从银行存款中调入本单位内部受托代理资产188503768.04元)。净资产结余为335.83万元,财政拨款结转14万元,资产基金321.83万元。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6年资产合计为744.36万元,其中银行存款为41.22万元,其他应收款16.95万元,固定资产为276.26万元,在建工程400万元,无形资产9.93万元。负债合计57.32万元,其中应缴税款2.92万元,应缴国库款0.63万元,预收账款24.8万元,其他应付款为20.36万元,长期应付款8.6万元。净资产结余为687.04万元,事业基金0.85万元,非流动资产基金686.19万元。2016年非税收入应缴未缴国库款、财政专户款共计7,638,966.29元,此笔非税收入于2016年12月26日上缴财政专户,由于尚未清算,因此放在应缴未缴国库款中,本单位年末实际无余额。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我单位情况说明里没有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