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0-5-/2023-0414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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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预算公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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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保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5号)、《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市 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2019〕5号)、《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部分职能职责和内设科室的批复》(保编办〔2021〕66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保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3.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4.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5.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6.承担管理全市建筑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承担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7.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9.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牵头抓好全市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工作,对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10.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集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指导 重点小城镇建设。

11.拟订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2.承担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保山市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门站下游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城市燃气经营资质、城镇燃气安全运营等行业管理工作。保山市能源局拟订天然气利用规划、计划,负责市级权限内天然气长输管网、门站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省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2)与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新型墙材推广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职责。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承担。

15.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职责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起草地方性市政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改造、维修计划,进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移交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网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广应用市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6.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工作,市直监管项目消防验收工作,保山中心城市(含工贸园区)独立的市政燃气设施(天然气门站、调压站、加气站及市政燃气管网、燃气储配站、气化站、灌装站等)及市直监管的中心城市(含工贸园区)其他管网和庭院管网项目的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3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科)、行政审批科、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科、住房保障科、建筑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城市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城市更新科。

所属单位3个,分别是:

1.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2.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

3.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重点工作概述

1.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形势。围绕“房地产业、建筑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三方面主要经济指标,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2.攻坚克难落实专项整治。一是围绕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聚焦东河水污染整改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加快污水处理能力建设;三是聚焦“烂尾楼”整治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3.周密组织抓好专项行动。一是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时序推进;二是安全生产治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4.突出重点推进城乡建设。一是高位推动绿美城市建设;二是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是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四是积极推动乡村建设行动。

5.聚焦生活环境提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各类居住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中位列小城市第三档第84名(全省8个地级市排名第4);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无害化处理率均保持在10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占比达到85%以上。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单位共3个,分别是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保山市市政建设管理站(未独立核算,纳入本级核算)、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3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2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7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43人。在职实有78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78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2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0人。

车辆编制1辆,实有车辆4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务总收入403,505,288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41,505,288元,政府性基金162,0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0元,其他收入0元。

部门财务总收入比上年预算增加244,867,084.8元,同比增长154.36%。主要原因分析:在职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增加,新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拱北路市政道路建设补助资金、污水处理费购买服务经费(非税收入返还)等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403,505,288元,其中:本年收入403,505,288元,上年结转收入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41,505,288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62,00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部门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预算增加244,867,084.8元,同比增长154.36%。主要原因分析:在职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增加,新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拱北路市政道路建设补助资金、污水处理费购买服务经费(非税收入返还)等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支出403,505,288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403,505,288元,其中:基本支出13,065,288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047,084.8元,同比增长30.4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缴费增加;二是长期聘用人员工资增加;项目支出390,440,000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41,820,000元,同比增长162.71%,主要原因分析:新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拱北路市政道路建设补助资金、污水处理费购买服务经费(非税收入返还)等资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行政运行支出5,239,700元,主要用于支付在职人员工资及行政运转;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595,200元,主要用于支付单位物业管理劳务费及城乡建设领域管理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9,600元,主要用于支付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2,400元,主要用于支付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92,800元;主要用于支付在职人员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死亡抚恤支出23,588元,主要用于支付单位遗属人员生活费;

卫生健康支出—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支出800,000元,主要用于拨付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32,600元。主要用于支付行政人员医保;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37,900元,主要用于支付事业人员医保;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316,400元,主要用于支付公务员医保;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9,700元,主要用于支付在职人员工伤、失业等保险。

城乡社区支出—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工程建设管理支出7,612,500元,主要用于支付事业人员工资;

城乡社区支出—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监管支出1,762,900元,主要用于支付事业人员工资;

城乡社区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2,910,000元,主要用于中心城市青阳片区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社区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200,20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拱北路)市政道路建设;

城乡社区支出—其他城乡社区支出—其他城乡社区支出10,24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停车泊位建设费及77273部队水费。

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城市建设支出132,00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青华海湿地整改及市政建设;

城乡社区支出—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出27,60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昌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费;

城乡社区支出—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代征手续费支出2,400,000元,主要用于支付昌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费;

五、对下项转移支付情况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5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45,4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1,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94,4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15,000元,与上年持平,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预计无因公出国(境)情况,经费预算为0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30,000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国内公务接待批次预计约为21次,共计接待预计约205人次。

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85,000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000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量是指2023年度购置了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其中: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辆,二级单位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3辆)。

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重点项目12个。具体为:

1.委托代建项目(拱北路)市政道路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中心城市拱北路(兰城路—腾冲路)道路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保山中心城市拱北路,西起兰城路,东止腾冲路,道路全长7061米,宽60米,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路,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设内容为道路、人行道、桥涵、供排水、交通、燃气、绿化、照明及附属工程。

2.青华海湿地整改及市政建设经费,绩效目标:一是完成保山青华海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土地复垦的整改,确保符合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创建要求;二是持续推进保山中心城市已开工和在建市政项目缺口资金兑付。

3.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保山瑞源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4.停车泊位建设经费,绩效目标:完成中心城市停车泊位建设点位改造。

5.排水设施建设基建投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青阳片区防洪排涝提质改造,促进中心城市市政项目有效投资。

6.污水处理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目标:完成昌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氧量、氨氮消减量,进一步减少中心城市污水直排,提升水质达标。

7.市级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审查经费,绩效目标:在服务期限内对需要保山市级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根据项目可研批复、规划方案及批复以及其他专项意见,依据国家、省、市以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项目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8.第二批排水设施建设基建投资经费,绩效目标:完善中心城市雨污分流,更好服务城市通行。

9.77273部队水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做好77273部队与保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兑换框架协议规定用水资金保障工作。

10.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投资示范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11.城乡建设领域管理经费,绩效目标:根据单位职能职责,开展好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燃气安全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房地产市场安全监管、保山中心城市建设等工作,专项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督查检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等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租车费等综合管理活动形成的支出。

1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工作经费,绩效目标:持续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服务,及时支付相关检测发生的业务成本。

、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08,200元,比上年减少4,800元,下降1.16%,减少的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加强机关运行经费控制。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资产总额3,206,963,025.74元,其中,流动资产951,669,721.01元,固定资产净值22,480,721.1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1,342,149,383.69元,无形资产净值3,296,872.59元,公共基础设施净值746,215,427.41元,受托代理资产141,150,899.88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0,713,095.86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49,327,494.58元,固定资产净值减少561,795.61元,无形资产净值减少135,282.24元,在建工程减少101,001,516.74元,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增加197,758,895.77元,受托代理资产减少57,445,902.46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2项,账面原值380,581.42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资产使用收入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年1月资产月报数据。

 

监督索引号530500007333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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