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0-5-/2022-1225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住房保障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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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反馈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反馈

2022109日—2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发函、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微信公众号等向各县(市、区)、园区,市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大众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征集到单位和个人意见48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1031日邀请相关部门召开二次征求意见会议,对征集到的意见是否采纳意见进行研讨,形成了一致修改意见,现将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意见建议

(一)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意见建议

1.3“建议补充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也适用本办法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或者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2.34条,建议补充完善关于特定对象补贴机制。

(二)保山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意见建议

1.1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修改建议:增加家庭成员信息表(避免找不到申请人本人)。建议增加:正在享受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申请人名下有商铺、写字楼等资产的。

2.25条“建议修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办理退房时,需将房屋内杂物、垃圾统一清理完毕,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后予以办理。建议增加:承租人应当服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对恶意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殴打、辱骂小区管理人员等行为,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屡犯情况予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3.35条“建议修改:清晰界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何种情况下由住房的所有权人缴纳相关税款,在何种情况下由委托的运营单位缴纳相关税款。(现状:①房产税:因产权不清晰等因素,物业公司自2016从租计征缴纳相关房产税,现目前税务机关反馈物业公司房产税应该按房产余值缴纳,但是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房产所有权不归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没有房产原值、余值等数据。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产权归属不明确,物业公司无法取得准确的土地分摊面积,导致物业公司2016年开始按建筑面积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39条“建议增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名单”的。建议增加:针对长期拖欠费用,运营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多次催缴无果的,运营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通过法律相关程序催缴拖欠费用,相关法律服务费从催缴费用中列支。”

(三)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6条“建议:将脱贫户纳入保障对象。”

(四)中共保山市委政策研究室

1.39条“建议删除“且拒不整改”。理由:“(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这一条属于欺骗行为,即使整改了,欺骗事实依然存在、造成负面影响,理应收回和取消资格”。

2.46条“建议将“违规”改为“不得”。理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要求”。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6条“建议明确“本地无住房”的范围,是全市区域内无住房,还是申请公租房所在地无住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的计算是否包含县外和市外拥有的住房。”

2.13条“建议审核机关在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时,应当取得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可以考虑单独提供授权书或在申请表中完善授权内容。”

3.21条“建议明确本单位职工是否必须满足公租房准入条件。”

4.37条“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段,建议将“出租人”改为“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39条“该句缺少主语,建议增加“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

6.46条“建议修改为“……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7.47条“建议修改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2条“建议修改为: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17条“建议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或按申请顺序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当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公布。”

3.20条“建议在最后添加“(四)省级以上部门确定的其他应优先配租的人员”。

4.37条“建议修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标准执行。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8条“建议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复审,复审仍符合租赁资格条件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复审不符合租赁资格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退出租住房屋,若不能退出房屋的,租金从不符合之日起按市场价缴纳(廉租住房资格不符合的,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从不符合之日起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不符合租赁资格条件的情形为:(一)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三)承租人已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

(七)保山市投资促进局

建议将省外高校毕业生、市外引进人才、外聘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人员纳入优先考虑范畴。

(八)保山市审计局

1.4条“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1号令)第4条,建议将第4条删除;若要予以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只有监督权,没有管理权,建议删除“审计”。”

2.12条“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1号令)第九条,建议对第十二条作适当修改,如,明确审核时限、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复核申请权等。”

(九)腾冲市人民政府

1.7条“因在具体办理中,无法准确确定收入,建议修改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2.8条“考虑到老年人无人照顾,出现因病未及时处置导致去世等情况。建议增加“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不得作为主申请人单独申请,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3.17条“建议删除“当地媒体”。”

4.20条“建议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应当优先配租:(一)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及家属、退役军人、伤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二)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和城镇残疾人家庭、进城务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困难特殊家庭;(三)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5.26条“建议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收费标准,按照不得高于当地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分级标准四级70%的标准收取。”

6.建议在第四章 租赁管理中增加租金减免政策。

(十)昌宁县人民政府

38条“建议修改为:承租人承租期间取得房屋产权但未装修达不到入住条件,暂时不能退出的、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延长租期。”

(十一)市纪委市监委

建议删除:监委

(十二)匿名网友意见建议

1.5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如包含政企共建的公租房,企业享受的国家补助资金,企业土地资产作为公租房的投资部分,如何确定产权份额和所有权?

2.7条、第29条均明确廉租住房相关规定,与公租房还有明显区别,推断公廉没有实际并轨运行,不符合公廉并轨有关规定。

3.6条第三项对“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用房”没有准入规定,结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些特殊群体入住后租金不但低于公租房租金,与公租房租金的差额还由政府补贴,这明显存在社会公平问题。

4.7条对人才住房保障的规定,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规定,公租房是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且是保证基本居住的,条件十分有限。如将公租房提供给人才居住,说句不好听的,是贵地对人才的侮辱,也是对住房保障权限的滥用。

5.12条未对轮候期以及轮候期满进行明确,国家政策对轮候期及轮候时间是有要求的。

6.16条因人口变动换租的规定,在实际中以小换大更为突出,且在大面积公租房供求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政府直接给已入住人员换更大面积公租房,实际上是干涉了公平分配,存在公平性问题。这也可能造成偏离正确的价值引导,如:申请人以先单人或两人申请,摇号获得小面积公租房后再通过增加人口的方式直接获得更大面积的住房;增加人口可以以共同生活、法律上抚养、赡养等合法方式增加人口,导致公租房在面积上分配的不公平。

7.19条对应保尽保的群体如何实现应保尽保没有明确实际措施,县区如何执行落实就存在问题。建议明确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应保尽保。

8.20条中对优先保障的对象,应该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该条并未完全列明应当优先的范围,并且没有兜底条款。如:过渡期内的建档立卡户,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成年孤儿、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等群体,按照表述这些人均不在优先范围内?

第二款残疾家庭可以优先,但残疾人如属于智力残疾能否以单身人士申请?智力残疾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谁来判定?

9.21条对政企共建公租房,国家和省厅政策明确:企业职工应当优先保障,条件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剩余住房可以纳入政府统筹社会分配。

10.28条涉及的分级定租,全篇没有进行明确的具体措施,建议删除或单独制定实施细则。

11.29条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适应经济承受能力,未明确原则和方向,县区如何执行可能存在困难。建议与分级定租和公廉并轨相结合统筹考虑。

12.40条对不再符合条件和违规的住户不宜采取“门禁管控”的方式进行约束,如果还未清退,人家还在居住,不给人家进小区、进单元?不合理!

13.46条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方面,国家公租房办法明确是:不得提供经纪服务。建议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

(十三)保山工贸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3条“建议探索数据共享模式开展联合审核,减少审批工作量,提高审批效率。”

2.39条“建议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全市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十四)施甸县人民政府

16条“建议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基本对应,单身人士申请的按最低面积配租。因人员变动、工作地点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十五)第二次征求意见市民政局

19条“建议应保尽保对象增加:低保边缘户”。

 

(十六)第二次征求意见提出

1.26条“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收费标准,中心城区按照不得高于当地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分级标准四级70%的标准收取,其它县(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建议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改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十七)专家论证会李花蕾专家意见

1.37条、38条、45条“建议涉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款,修改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39条“一是建议将:(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列一条对相关情况进行约束;二是建议:明确除第一款外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追缴租金的应明确追缴起始时间和执行的租金标准。”

(十八)专家论证会段艳艳专家意见

统一全文规范用语表述,如:第二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修改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等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意见建议。3条部分采纳,将“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修改为“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包含了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第34条不采纳,第三十四条已明确补贴机制,因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有差异,详细的补偿流程由县市区政府细化。

(二)保山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意见建议。11条,不采纳。一是无上位法规定不能新增受理要件;二是正在享受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或申请人名下有商铺、写字楼等资产的,在申请公租房时,有不动产查询要求。第25条,不采纳,修改内容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公租房物业管理也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办法不做具体规定,可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束。第35条,不采纳。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执行。第39条,不采纳。1.无上位依据。2.长期拖欠费用问题可按照合同约定走法律途径催缴,不需要另行规定。

(三)保山市乡村振兴局意见建议。不采纳。无上位依据,且脱贫户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也可申请公租房。

(四)中共保山市委政策研究室意见建议。39条部分采纳。已对该条款进行修订,详细修改见第工贸园区修改意见。第46条部分采纳,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建议。6条采纳,将“本地”修改为“当地”。第13条采纳,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授权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第21条不采纳,该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本条意思已包含本单位职工不需要满足公租房准入条件要求。第37条不采纳,出租人不一定是住建部门,也可以是运营管理机构等。第39条不采纳,不存在无主语问题,谁签订租赁合同谁解除。第46条采纳,修改为: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47条采纳。

(六)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建议。12条部分采纳,修改为: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其他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审核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17条部分采纳,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采取摇号配租或登记时序等方式进行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其它媒体公布。第20条部分采纳。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应当优先配租:(一)行政区域内的伤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二)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三)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优先配租的人员等。第37条部分采纳。增加内容修改为: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定价标准执行。第38条部分采纳。一、“逾期不退出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第四十条修改为: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复审,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

(七)保山市投资促进局意见建议。不采纳。不属于上位规定的优先配租范围。

(八)保山市审计局意见建议。4条采纳。第12条不采纳。因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有差异,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细化。

(九)腾冲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7条部分采纳,修改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和城镇分散供养人员。第8条不采纳。无上位依据。第17条不采纳,已根据其他意见做部分修改。第20条部分采纳。将第(二)款修改为:(二)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增加:(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优先配租的人员等。第26条采纳。第四章 租赁管理中增加租金减免政策。不采纳。减免损害运营单位利益,不利于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专业化运营管理。

(十)昌宁县人民政府意见建议。38条不采纳。原条款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情况已包含修改的内容。因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延长期内租金应按市场价缴纳。

(十一)市纪委市监委意见建议。采纳

(十二)匿名网友意见建议。5条不采纳。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具体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7条、第29条不采纳。两房并轨政策是指廉租房与公租房合并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运营,并未改变公廉住房的准入条件,在其中一种房源充裕、另一种房源不足时可调配使用。第6条不采纳。该条款已设定了前置条件,必须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才能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该部分困难群体临时过渡安置用房。该做法即充分利用了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又解决了该部分困难群体过渡安置问题。第7条不采纳。根据上位政策和保山实际情况设立该条款。第12条采纳。在该条款中增加: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16条不采纳。不符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人口发生变动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后需按规定进行配租,不能直接调换,因此不存在所提的公平性问题。第19条不采纳,已明确可以实物配租,也可以发放租赁补贴。第20条部分采纳。一是增加兜底条款:(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优先配租的人员等。二是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公租房,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民政部门纳入特困集中供养,不存在这类人员申请。第21条部分采纳。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剩余住房应当纳入政府统筹社会分配。第28条不采纳。因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有差异,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细化。第29条不采纳。因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有差异,由各县(市、区)在廉租住房租金定价时确定。第40条不采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设置,主要是制约不按规定清退的承租人。第46条部分采纳。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

(十三)保山工贸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建议。13条部分采纳。修改为: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第39条采纳。

(十四)施甸县人民政府意见建议。16条不采纳。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有差异,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细化。

(十五)第二次征求意见市民政局意见建议。19条采纳。修改为:对城镇低保户、城镇低保边缘户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可以实物配租,也可以发放租赁补贴。

(十六)第二次征求意见意见建议。26条采纳。建议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改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采纳

(十七)专家论证会李花蕾专家意见建议。37条、38条、45采纳。第39条采纳。一是新增加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和不补缴租金的,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再次申公共租赁住房。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二是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拒不整改的;(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八)专家论证会段艳艳专家意见建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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