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21-120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报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