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5-X-/2021-0623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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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保山市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有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保山市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3日


保山市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有效整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和不规范使用药物等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品种

“四棵菜”:豇豆、芹菜、韭菜、香葱

“两个果”:香蕉、柑橘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肉鸡(乌鸡)

肉牛、肉羊

“五条鱼”:鲫鱼、草鱼、鲤鱼、大口黑鲈、乌鳢

全省集中治理上述15个问题突出的品种,各地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品种。

二、整治内容

(一)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农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豇豆、芹菜、韭菜、香葱、香蕉、柑橘等农产品中的禁限用农药残留问题,抽查对象主要为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查封扣押不合格蔬菜、水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高毒高残留及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督促建立生产记录和用药档案,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加强监督病虫害防治过程中随意加大用药量等行为。三是开展农药安全使用教育培训。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四是强化追溯管理。指导蔬菜、水果种植主体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倒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绿色食品科、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环站、市植保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畜禽产品及禽蛋兽药残留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兽药残留监督抽查。以蛋禽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抽查,强化肉牛、肉羊和肉鸡(乌鸡)、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督促落实安全用药要求,对监督抽查中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兽药使用监督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合理使用兽药,加强监督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三是开展兽药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畜禽产品休药期制度,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全用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畜牧科、兽医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一是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对大口黑鲈、乌鳢、鲤鱼、鲫鱼、草鱼等水产品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查封扣押不合格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加强水产品兽药使用监督管理。在大口黑鲈、乌鳢、鲤鱼、鲫鱼、草鱼等主产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地标签制度,依法用药,不使用正规国标兽药外的非法投入品,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督促养殖企业(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三是开展水产品健康养殖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水产养殖者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投入品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全用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渔业渔政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水产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发现问题隐患。结合主要农产品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充分发挥例行监测雷达预警功能。二是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加强结果运用。围绕当前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结合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提高问题发现率。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督促属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开展执法。三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围绕当前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办案程序不清楚、立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切实提高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素质。四是加强执法监督,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督促基层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同时,指导基层做好涉嫌犯罪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推进行刑衔接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环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是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重要批示精神,贯彻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种植养殖管理等部门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属地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日常监管。健全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四级食用农产品主体目录,将辖区内“种植业产品100亩以上、畜牧业产品年存栏量50头(羽、只)以上、渔业产品2吨以上”的生产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内。7月底前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豇豆、韭菜、芹菜、香葱、香蕉、柑橘、肉鸡(乌鸡)、鸡蛋、肉牛、肉羊、鲫鱼、鲤鱼、草鱼、大口黑鲈、乌鳢以及本地主产品种生产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重点检查农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是否完整、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是否执行等。各县(市、区)要加大本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针对15个重点品种,做到例行监测全覆盖,监督抽查每个品种抽检不得低于5批次。

(三)加强执法查处。对于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向上游追踪农业投入品来源,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限制使用农药、超剂量使用常规农药等行为。对于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开展行政调查,及时立案,严厉处罚。对于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达到“县均办案2起以上”。对查办的农产品质量案件,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

(四)加强责任落实。推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者主体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于7月底前向属地政府专题汇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涉农乡镇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主体自觉履行农产品生产者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禁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请于6月25日前报送细化实施方案和联络员(附件),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与各地绩效考核挂钩。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于12月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包括当前工作推进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联系人:李转英,工作电话:2122952,邮箱:bssncpzlaq@163.com。

附件: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重点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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