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5-X/20231016-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日期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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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书

全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

四、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要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该告知书发出后,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保存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如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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