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19-022510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畜牧产业发展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文号 | 保农通〔2018〕145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农业局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自检自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11月4日召开的部分州市禁养区划定及关闭搬迁整改措施会议要求,现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自检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复查。请各县区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面实地自查,市级将于11月25日前全面实地复查,并做好12月5日前省级实地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已关闭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撤销规模养殖场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对已搬迁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重新核发相关证照,完善相关养殖手续。
三、加强跟踪督查和严肃问责。加强禁养区日常执法监管,对已关停的规模养殖场要确保不能再次从事畜禽养殖;对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在各级抽查、督察中,发现禁养区内仍有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四、相关要求。请各县区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自检自查完成后,及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书面材料,并附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详细信息表,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加盖政府公章,一并扫描后于11月17日前上报市局畜牧科。联系人:王国良,邮箱:bssxmsyjxmk@163.com
保山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