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230914-0002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
文号 | 浏览量 |
C
公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保山市
五届二次会议第05020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青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助力粮食安全战略的建议》的提案(第05020116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商市财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泸西模式。泸西模式即保证金转换模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工程款3%的质量保证金作为缴纳保费来源。扩展了施工方1年的质保期,由原来质保期1年扩展至5年,更利于高标准农田的持续管护和土地的流转。该方式也是红河州泸西县的资金运作方式,优点是资金充足,可操作性强”的建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目前,保山市签订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质保期(缺陷责任期)为1年,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用质量保证金来作为缴纳后期管护保费的来源,一是与现行施工合同有冲突,也违反了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二是由于各县(市、区)财政困难,项目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情况,施工单位不会同意延长工程质保金的期限;三是即使施工合同中延长了保证金退还时间,时间到期还是要退还保证金,保证金退还后,保费来源仍然无法保证,后续的管护工作仍然无法通过投保来实现。
二、关于“村集体自筹模式。本着‘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乡级政府或者村集体自筹方式缴纳保费模式。在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即质保期结束,项目移交主体为乡政府,乡政府有参保和缴费的主体资格和管护义务。该模式优势是保障全乡内所有涉及辖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较仅仅保障个别村更有利于沟渠、道路的管护。该模式缺点在于村集体或乡政府自筹资金难度大。”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8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9号)要求,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田间工程、田间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项目区标牌等工程实体)移交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资产管护责任书,乡镇(街道)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所在村集体,乡镇(街道)、村(组)将项目资产造册管理,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开展建后管护。目前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普遍采用谁受益谁管护的机制,由受益村集体采取村民投工投劳的方式管护。如果采取“村集体自筹投保模式”确实会对工程设施的管护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工程设施的高效运转,从投保资金的来源分析,如果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是规模流转,且由取得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就可以实现按亩提取一定的流转金来投保管护,但据农经部门统计,全市2022末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仅为60万亩,仅占“三调”耕地面积388.42万亩的16%,其他大部分土地经营权分散在农户手中,筹集资金十分困难。
三、关于“财政出资模式。由县级财政出资将该管护交由保险公司运作,保期内保险公司可大部分代为管理,可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及频繁上报管护资金的问题。”的建议
省级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后,市级及时将任务、资金分解下拨至各县(市、区),结合2019年以来资金支付和进度来看,县(市、区)因财政运转困难,农田建设补贴资金难以及时拨付,造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迟缓、项目没有按时完成竣工验收。2019-2023年,全市到位资金15.04亿元,实际拨付资金3.21亿元;全市建设任务141.07万亩,建成84.52万亩;市、县两级配套管护费仅81.96万元,难以满足投保经费需求,目前从市、县两级配套的管护费中列支保费尚不具备条件。
下步工作中,市农业农村局将督促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保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积极探索管护经费筹集途径,待条件成熟时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确保粮食安全。
感谢你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白万千 137****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