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20-090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致公党保山市委:
贵委在保山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山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工作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0146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保山科技创新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们在政协保山市四届五次会议上对我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工作方面指出的问题非常中肯,针对问题提出的四个建议非常切合当前实际。收到您们的提案后,市科技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与协办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切实采取措施推进我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15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10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搭建了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旨在有效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及时转发和贯彻落实《意见》及《办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落实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全市范围内对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基础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宣传、动员、督促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迄今已有108台(套)大型科研仪器列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向全社会开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不断优化,全社会双创活力不断增强。但是,由于保山科技资源稀少、高端科技人才匮乏,科技创新基础比较薄弱,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大型科研仪器总量少导致开放共享规模小。
《办法》规定,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且主要是针对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我市市属列入科研院所统计口径为的基本没有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只有医疗卫生系统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但都属于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医疗设备而非科研仪器。在省属驻保单位中,仪器设备大多是教学仪器设备,能投入科研活动的很少。因此,我市符合条件被核准纳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的只有热经所和质检中心2个单位108台(套)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总体规模较小,社会影响力不大。
(二)困难问题多导致开放共享难度大。
一是收费难。《办法》规定,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大型科研仪器在开放共享过程中都要产生管理和损耗成本,一般不能够提供免费服务,只有收取一定的费用才能维持正常运转,但我市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一般是一类事业单位(如热经所),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够直接收费用于本台(套)仪器设备运行,即使是二类事业单位(如质检中心)可以收费,也因成本经常高于正常收费标准(针对科研活动的单次或低频次使用成本往往高于大批次使用成本)而难以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问题不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就无法持续。
二是管理难。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专业性较强,一般都有一系列的操作规范和条件限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使用,只有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灵活安排时间向社会开放,且只能按科研活动需求提供服务,而不可能无条件无限制随意使用。从仪器管理角度而言,难以做到无条件开放共享。
三是确定共享对象难。《办法》规定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主要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共享对象只能是从事科研活动的个人或单位,不可能把所有提出使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都作为共享对象,但如何确定用户是否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如质检中心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既是向社会提供农残检测有偿服务的设备,也是可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该仪器2019年共检测样品约1000件,其中属科研活动共享使用约50件,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只能以单位之间的协作协议为依据。
(三)大量仪器设施无法纳入开放共享平台。
《办法》鼓励非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我市各级各行业中的非科研机构也确实存在大量可用于科研活动的大型仪器,但基本上都是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仪器设备,不能纳入开放共享平台。也可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面向社会开放了,只是未纳入开放共享平台。
如医院的医疗设备、化验仪器,从功能上讲可以用于科研活动,但其主要用途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从使用频率上讲,勉强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已是不堪重负,不可能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共享;如保山学院等高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施等,从功能上讲也可以用于科研活动,但其主要用途是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已无力承担其他活动的需求;如公安系统的监控系统、车辆检测系统等,从功能上讲也可以用于科研活动,但其特定用途决定其不可能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共享;如保山中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行购置的动物疫苗培养实验室,只能专门用于企业自身的药物实验生产,不可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下一步对策及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进一步巩固既有成效的基础上,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按您们提出的四个建议全力推进我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一)加大对《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社会各界往往将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理解为免费无偿使用并且无条件全面开放,在社会上客观形成了科研仪器开放率低、利用率低、知晓率低的印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对《办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解释,有效提高社会知晓率,对什么是大型科研仪器,哪些大型科研仪器可以开放共享,如何实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有哪些限制条件等基本知识进行普及。
(二)加大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方针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难题,动员一切可用于科技科研活动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特别是要动员非科研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三)加大财政资金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购置大型科研仪器,从源头上解决大型科研仪器总量较小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对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的补助力度,鼓励可用于科研活动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全面开放共享。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勇华,0875—220764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