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06_C/2017-0419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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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保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全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中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局办公室和局人事科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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