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06_C/2017-0419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山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目录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二条 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公开目录管理,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信息目录编制与更新要进行严格地备案管理每,原则上季度进行一次目录更新备案。
第三条 信息目录从鳊制规范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结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较大的变动。目录更新,原则上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四条 根据《条例》的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实行备案制度,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的,不进行目录备案。
第五条 编制目录时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除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应编入政府信息目录外,对属于水利业务范围,但非本局形成或发布的文件也应尽量编入目录,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但对编入目录的相关文件要对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