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20240510-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水务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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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取水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兴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全市水资源管理能力,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以及《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就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请各县(市、区)水务局梳理排查辖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手续是否完善,对手续不完善的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取水行为。

二、完善生态下泄流量措施。水利工程建设期间要统筹考虑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和监控设施建设,工程建成后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三、加强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期间要考虑建立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要按照相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四、请各县(市)区水务局落实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取用水户有效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同时将此通知转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保山市水务局

20245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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