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979679X-/2020-082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三、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四、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本机关的职责及办事指南;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与退役军人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政府门户网站
2.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开栏等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其他所需的信息。
九、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