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979679X-/2020-0826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为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适用此制度。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供信息审查建议,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保密审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七、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八、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十、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直属单位及科室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