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979679X-/2022-1118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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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基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征求意见稿)》(包括《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日前反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新闻路51号

联系电话:0875-2121429

邮箱:974806537@qq.com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等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四)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妨碍、逃避、抗拒检查,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引发群体性聚集、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负面舆情炒作的;

(五)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结合本规则、《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1)《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附件2)实施;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30内履行义务的,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30日仍未履行的,处4500元(不含)以上7500元(不含)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拒不履行,引发群体性聚集、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负面舆情炒作的,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机构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30日仍未改正的,处4500元(不含)以上7500元(不含)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引发群体性聚集、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负面舆情炒作的,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机构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2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初次违法,且已自行退回非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级

(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30日内改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级

2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30日内改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

3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①责令限期履行义务;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30日内履行义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

(三)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

2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①责令限期履行义务;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30日内履行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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