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19-053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计划总结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文号
  • 保应急发〔20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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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等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高危行业、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保山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根据工作实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能参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数为12人,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比例为75%。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在册人数为应急指挥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非煤矿山和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以及各科室分管领导,共16人)。
  (一)总法定工作日(共300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双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执法人员数量=(365-104-11)×12=300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360个工作日)
  现场监督检查按月进行,采取“双随机”和“四不两直”的方式,每次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月平均随机抽查5家生产经营单位,每家单位需0.5天。生产经营单位数×天数×人数×月数=5×0.5×12×12=360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1120个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事项。经测算,全年共需112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520个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事项。经测算,全年共需1520个工作日。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和重点企业 ?
  (一)检查主要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19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行业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执行应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情况;
  17.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的方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的规定,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制定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原则上以“双随机”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检查。
  (三)重点企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试生产的企业、长期停产后复工复产的企业、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举报的企业以级上级安排检查的企业、重点时段需要检查的企业等。除确定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外,其它检查对象根据各时期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度执法计划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监督,提高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执行力和针对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明确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上级监管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有关科室应及时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二)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严格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坚决打击和严肃查处。同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抗拒执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每次现场监督检查都要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检查前要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检查执法发现的重大隐患、重要问题要及时梳理,建立台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要从法律依据、情节认定、证据收集、处罚标准、程序运转以及文书适用等环节进行仔细审核把关。同时,进一步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积极举报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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