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山市审计局于2022年8月31日至11月30日,对保山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市妇幼保健院成立于1975年12月18日,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集保健、医疗、教学为一体的以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科为重点的妇幼保健院,加挂保山市妇女儿童医院牌子。2020年4月27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定保山市保健院为三级(未定等)妇幼保健院。
医院设有3个临床科室、3个医技科室、13个行政职能科室。截至2021年末,医院总人数176人,其中:在编事业人员82人、编外合同制人员94人,离退休人员40人。全院编制床位 56张,实际开放53张。
2021年,市妇幼保健院收入总计3090.13万元,支出总计2991.36万元,本年盈余98.77万元。资产总计8720.91万元,负债合计680.01万元,净资产合计8040.90万元。
2021年,诊治病人85324人次,其中:门急诊83371人次、住院患者1953人次,手术326例。每职工平均门急诊473.70人次、平均住院36.85床日、平均业务收入240元/人次,病床使用率60.6%、周转次数37.8次,出院者平均住院6.74天。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卫生材料采购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理。
2021年至2022年9月,市妇幼保健院向卫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卫生材料415.55万元,未能提供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经调研、论证、询价等证明资料,未能提供医院制剂供应商的“三证”资料,未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单批次采购达5万元及以上未经“三重一大”集体研究。
2.卫生材料实际库存数量与信息系统记录的应结存数量不符,涉及金额28.64万元。
3.处理盘盈盘亏报损药品依据不充分。
4.未能提供部分重大支出事项集体决策资料。
5.市妇幼保健院未对各项经济活动建立全面完善的内控体系。
6.违规计收医疗服务费7.42万元,其中:住院和门诊同时收取费用,涉及金额7.20万元;部分按日收费项目超住院天数计费,涉及金额0.22万元。
7.编制外合同制人员工资未实行制度化管理。
8.违规收取合同制人员保证金,其中尚未退还18人保证金2.82万元。
9.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管理不规范。一是未严格执行平均绩效奖发放基础。二是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未能考虑成本控制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是以收支结余作为科室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数不尽合理。
10.未按规定发放艾滋病卫生防疫津贴。
11.应付未付保山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工程款267.27万元。
12.收支核算不实252万元。
13.部分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未按聘用岗位进行成本分摊。二是出纳多付少付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供货商货款和外送检验单位检验费,未按支付单位(或企业)明细核算。三是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未按住院(或出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14.往来款项长期挂账1323.80万元。
15.2021年度应交未交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统筹金2.51万元。
三、审计处理及建议
上述问题,保山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卫生材料采购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已移送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并要求市妇幼保健院积极按时整改。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山市审计局提出以下审计建议:一是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医院规范化运作水平。市妇幼保健院应全面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风险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加强内部审核管理水平,规范医院运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认真对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对医院现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市妇幼保健院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整改,一是及时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二是制定整改方案,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把整改事项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并明确整改时限。三是对照整改方案,①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医院运作;②是积极措施资金支付工程款、清退合同制人员保证金和补缴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统筹金等;③是规范医院收费行为和津补贴发放工作,接受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④是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四是举一反三,坚持标本兼治,一手抓整改,一手建制度,做到综合治理、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