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41-X-19_A/2015-0907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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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本办机关各科室和个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秘书科具体组织,从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开办”)成员中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办政务信息网站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办公开办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办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办秘书科。
第十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完成送交工作的;
(七)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