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41-X-/2022-041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了确保本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在本办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办法定职责、机构设置及单位处室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领导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办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思路等内容;
(四)本办工作动态等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方式:主要通过本办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办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秘书科统一办理。
第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办分管领导审定,秘书科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送办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对外公开。
第八条不能主动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对拟主动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时,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文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