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559981D/20240307-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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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代表保山市人民政府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  市国资委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市国资委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市国资委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市国资委应当主动公开。市国资委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市直监管企业名录、委党委所属企业名录;

(二)国资监管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三)市国资委权利责任清单;

(四)市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市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资本运营和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直接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七)直接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直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保山市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情况;

(十)市国资委年度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十一)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市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公开公示栏;

(二)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

(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国资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国资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国资委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国资监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市政府网站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所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科室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市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所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所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开协调发布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发布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市国资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市国资委负责公开;市国资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市国资委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市国资委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公开涉及其他行政单位的政府信息前,应有关行政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和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定期更新、存档适用本制度的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拟稿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发布。

第三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一般情况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政务新媒体编辑审核后按程序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应将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机构备案,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机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章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四)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信息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干扰信息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我局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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