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1-010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综合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材料的函》,对照《2020年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评细则》,现将我委相关工作情况自查自评如下。
一、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学习情况(自评分3分)
在市国资委2020年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全委干部职工会议上,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6次。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四个突出特点。二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两个生态理念进行深入学习,坚决将生态建设放在发展第一位。三是传达学习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四是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五是组织开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宣讲报告会,正确认识和把握云南在全国生态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六是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时代发展的每一个重要环节中。
二、研究、部署、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形成的相关材料(自评分3分)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责任分工,在制定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国资监〔2017〕21号)中,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并与各企业签订了《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一是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处罚的,视情况扣减企业管理者年度或任期考核得分。二是对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直接降低考核级别。
(二)督促企业加强绿色环保意识。一是于2020年6月10日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属各国有企业于2020年底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在设备及物资采购活动中,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公司发展的全过程。二是于2020年11月25日转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积极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不能满足特定要求外,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市属监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发生环境保护事件时,需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下级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的会议纪要、考核等材料。(自评分3分)
一是于2020年5月完成对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2019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未发现环境保护方面的扣分事项。二是截至目前暂未收到2020年度市属监管企业收到环境保护方面的处罚或发生环境保护事件的报告。
四、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分5分)
暂未涉及该项工作任务分工。
五、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自评分5分)
暂未涉及该项工作任务分工。
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自评分5分)
暂未涉及该项工作任务分工。
七、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自评分3分)
暂未涉及该项工作任务分工。
八、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反馈意见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及调度上报情况。(自评分3分)
暂未涉及该项工作任务分工。
综上,自评总分:30分。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