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4071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室内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守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的领导。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室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保密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教育,根据市保密委和市保密局的要求,对本室的保密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使人人都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不利用国家机密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本室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保密工作责任机制。
第三条 保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决策咨询干部“四个严禁”。严守保密纪律,为市政府或政府领导起草的文件、讲话在未公开前一律不向外传播;严禁以领导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严禁对领导同志的言行妄加评论,损害领导同志公众形象;严禁歪曲、扣压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者越级答复处理问题。
公务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参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会议期间所发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收回;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不得将密件带离办公室,如工作需要,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且不能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公文传递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秘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不得复印秘密文件,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记不可的,要妥善保管,但不能全文摘录;发送秘密以上文件、资料,需交机要交换站办理或派专人送达,任何人不得在传真机上传送密件;绝密文件,传阅完毕立即清退;办文时,凡文件内容涉密的,承办人应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科室应审核密级标定的准确性。
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必须做到上岗前审查和参加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信息公开管理。严格执行《保山经济》《保山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有关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凡需在本室政府信息网站公开的内容,均须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
临时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保密管理。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需开展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由所在科室负责加强保密管理,适时开展经常性保密教育。
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需粘贴密级标识,非涉密计算机标注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的标识;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电子邮件、聊天室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手机保密参照计算机保密工作执行;移动存储介质即可移动的计算机信息存储器,包括U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SD卡等;新启用存储介质或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或杀毒处理,严禁将涉密信息存储到个人移动存储介质中,对违反保密规定丢失存储介质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务员法》等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