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30/2018-0419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 考评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三、考评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科室工作情况,结果报办党组并向有关科室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四、考核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室党组对所在科室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科室予以通报批评。
对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考评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保山市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