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30/2018-0419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保山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室实际,决定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公开目录管理,方便群众查询,每季度进行一次目录编制。
第二条 每年12月底通过门户网站编制、公布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自检自查工作报告。
第三条 每年1月份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府网管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门户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2.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开展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情况纳入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