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2-041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结合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本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办理科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各科室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三)违反保密规定的;(四)违反规定收费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