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3-030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经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综合评定、择优聘用。按规定已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过的人员不纳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公益性岗位2名,均为综合岗位,参与《保山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物编辑等办公室综合业务。其中:1名兼职驾驶员,履行公务用车驾驶有关职责。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国家和人民;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敬业诚信,身体健康;
3.无违纪违法、失信被执行等不良记录;
4.保山市户籍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准);
5.应届高校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搬迁至城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
(二)岗位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专业不限;
2.熟练操作计算机,掌握基本办公软件,具有一定公文写作基础;兼职驾驶人员须持有C1或以上准驾执照,连续3年以上无重大交通肇事、酒驾,具有适应驾驶工作身体素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及以下(2005年3月1日前、1983年3月1日后出生)人员。
(三)优先条件
1.保山市户籍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2.保山市户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保山市户籍纳入就业困难、大龄等范围的失业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2023年3月3日分别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2023年3月6日至3月20日(工作日08:00—11:30,14:30—17:30)到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隆阳区同仁街26号市政府大楼三楼330室)报名。联系人:刘老师、杨老师;联系电话:0875—2160032。
(三)报名需提供材料。报名时携带本人近期蓝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推荐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个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四)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情况,经查阅个人信息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按岗位笔试成绩顺序确定前3名人员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自动放弃时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具备优先条件的人员,在考试综合成绩中予以适当加分。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参加招聘考试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考试地点,无法联系或未按时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确定招聘对象。在参加面试取得成绩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经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合格后由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与拟招聘对象签订劳动合同。
五、工资待遇
人员一经聘用,按照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订),聘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工资待遇为3200元/月,并承担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单位不提供食宿。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一)对违反纪律和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
(二)招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行回避制度。
(三)招考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875—2237199(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3年3月3日
附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民 族
|
|
籍 贯
|
|
户 口
所在地
|
|
|||
政治面貌
|
|
健康状况
|
|
就业困难类型
|
|
|||
就业失业登记证
证件编号
|
|
|||||||
学历学位
|
|
毕业
时间
|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
|||
是否符合
招聘条件
|
|
有何
特长
|
|
身份证
号 码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简
历
|
|
|||||||
家
家庭
主要
成员
|
称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