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63104D-/2019-080203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协同本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对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委员会确定。但在未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着对事实负责、提高群众知晓率、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对公开信息采取逐条、逐句、逐字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整修正。
第七条 本机关各科室在草拟公文(包括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其属性;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核公文的同时,对起草单位拟定的公文属性进行确定。如不符合有关规定,与起草单位协商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签发公文的领导确定;公文的最终属性以公文签发人的意见为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