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63104D-/2019-080203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时效的原则。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
(三)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广播电视行政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行政处理处罚种类和结果公告;
(五)广播电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广播电视工作计划;
(六)广播电视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广播电视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 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一律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