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563104D-/2019-0802036 发布机构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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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限时制度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限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机关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法定时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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