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563104D-/2021-0617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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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舆情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舆情

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本局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舆情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以及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及时与政府应急、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二条  应对处置。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的要求,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三条  公开回应。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

第四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加强信息公开网站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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