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63104D/2023072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为全面提升保山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工作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局各科室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按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核并已正式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办公室应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合法性审核结果、配套解读材料等一同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将文件(含附件)的PDF、WPS或WORD文档电子版通过政务公文平台推送市政府办公室账号进行备案审核并刊登。
第五条 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局各科室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校核,确保电子文档内容与纸质文档、PDF文档等一致。
第六条 多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任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联络员,负责报送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落实情况、备案工作情况;负责对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制发、报备、公示和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 局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送刊登工作,不得漏报、迟报、错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