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632050L-/2020-0317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能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5-3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能源工作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2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6〕6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山市能源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局各科室负责配合推进行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各政策文件起草部科室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科室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经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科室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科室负责人审签。
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科室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审签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章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科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就重点条文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七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科室及其分管领导、政策制定参与者以及组织的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或参与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科室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九条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单位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各科室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政策解读工作落实。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