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632050L-/2020-0317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能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保山市能源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保山市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保山市能源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保山市能源局向申请人提供保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从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保山市能源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保山市能源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保山市能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保山市能源局对依申请公开提供临时办公室,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保山市能源局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保山市能源局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收取费用开具行政事业收费单据,所有收费全部上交市财政局。
十一、保山市能源局承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监察机关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保山市能源局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保山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保山市能源局的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