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632050L-/2020-1201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能源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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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能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结合市能源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保山市能源局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介绍、人事信息和科室职责;

(二)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包括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三)法规公文。包括规章制度和部门文件;

(三)部门信息。包括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

(四)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自评报告和政府采购;

(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包括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六)计划总结。包括计划总结和发展规划;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包括年度报告和情况报告。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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