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632050L-/2020-120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能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市能源局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评议工作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