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6-8-/2019-0526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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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目录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我局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素材,属于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其它渠道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建立台账,拟稿人、审核人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四、根据《条例》的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进行备案,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不进行目录备案。

五、局办公室负责目录定期备案工作。

六、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1926条、《条例》第27至45条、《条例》第14至16条要求执行。

七、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时,须先由科室负责人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在指定网站进行统一发布。

八、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核公开信息时必须严格把关,如果属于《条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一律予以退回,不进行公开。

九、信息公开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存。

十、局办公室严格按照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定期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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