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20-1112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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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舆情回应原则
(一)及时有效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快速反应。紧扣群众关切和诉求,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
(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涉事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回应舆情,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
(三)双向互动原则。关注群众呼声,及时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等真实情况,线上线下及时沟通,实时反馈回应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
二、政务舆情回应职责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好回应责任,涉及单位舆情的,涉事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责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局属相关单位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三、政务舆情回应流程
(一)及进监测收集。各单位负责监测、收集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科学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严格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规范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五)分类回应反馈。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四、拓宽政务舆情回应渠道
(一)加强新媒体建设。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要做到第一时间发布和推送
(二)进一步加强政务热线管理。加强政务热线电话工作指导管理,持续提升“96128”政务查询专线的接听率,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三)进一步加强网民留言办理。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
五、健全重大政务舆情回应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云南省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规定要求,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详报措施、后报结果”的原则,第一时间通知舆论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及时组织核查舆情反映的有关问题,启动重大舆情处置程序,做到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应对方案、统一发布回应口径。重大政务舆情报告时限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
(二)加强统筹协调。加大与新闻宣传、互联网信息监管等、政府应急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和沟通,实现舆情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
(三)加强主动发布。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事项,都要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