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20-1112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科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
(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
(六)未严格执行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规定;
(七)对敏感舆情处置、回应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决定、要求;
(九)违规收取费用;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