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6-8-/2021-1216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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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林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林草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林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市林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市林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林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市林草局政府政务大厅窗口或市林草局办公室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各科室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或由市林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保密局审查确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市林草局政府政务大厅窗口或局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林草局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和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四)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

第十条  市林草局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和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林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林草局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和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的职能分工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科室和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科室或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科室或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局政务大厅或局办公室自收到主办科室或属单位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或属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科室或属单位存档一份,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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